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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宣化科技職業學院 學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人:admin5
      • 時間:2021-08-12
      • 點擊:432
      • 來源:學生工作處

      宣化科技職業學院

      學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的相關內容,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勤工助學的性質和原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學院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二、 勤工助學的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 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負責對學院勤工助學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學生處具體負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日常管理工作,并監督和管理用工單位。各用工單位需指定專人,用于負責參與本單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處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院學生處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院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類型和設置

      第六條 崗位類型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間的專設崗位。

      第七條 崗位設置

      (一)根據學院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和有關單位用工實際需求設置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指服務于校內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崗位。一般包括事務管理型、技術服務型和環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各用工單位設置勤工助學崗位時,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超額設崗或設立超越學生能力的工作崗位。任何單位不得讓學生從事危險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適合學生參與的勞動。

      四、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申請、招聘及錄用

      第八條 各用工單位每學年向學生處提交固定崗位勤工助學用工申請,原則上應在開學后兩周之內完成。臨時用工需另外提交用工申請,必須至少提前一天申請。根據不同情況,用工單位需要分別填寫《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用工申請表》、《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學生勤工助學臨時用工申請表》、《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假期勤工助學用工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學生處,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九條 學生本人可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用工申請表》,報所在系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

      第十條 用工單位勤工助學崗位獲得批準后,由學生處負責,結合用工單位用工崗位要求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校內用工單位同意聘用后,要與學生本人和學生處三方簽訂《勤工助學崗位協議書》后,學生方可進行工作。

      五、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管理和報酬發放

      第十二條 校內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素質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學生珍惜勤工助學機會,遵守學校紀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時,在工作過程中注重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校內用工單位應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要求,在不影響學生正常學業的前提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的時間,平均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四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不認真完成崗位工作或履行協議,無故中止工作的學生,用工單位有權將其辭退,并報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對遭辭退者,本學期內資助管理中心不再安排其參加其他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對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其繼續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報酬標準由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社會生活水平的變化提出建議,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后執行,報酬從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十七條 校內用工單位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須每月25日前(遇寒暑假可適當調整)向資助管理中心上報當月學生工作情況考勤表,經資助管理中心審查通過后,報校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十八條 未經資助管理中心批準,擅自用工的單位,學院不予發放酬金。學生勤工助學月工時超過最高時限,原則上超出部分不再計酬。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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