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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學生工作處
宣化科技職業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開展,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就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的條件
凡我校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全日制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均可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即,每年度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的資金與學生在校基本支出之差小于或等于零時,這名學生應當被界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每年度所能籌集的資金由學生本人及其家庭年度總收入扣除學生家庭年度日常必要支出、突發事件支出、突發事件形成的債務支出等來推定。學生在校期間每年度基本支出由學費、住宿費、伙食費、學習用品費以及基本生活保障費等構成。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困生、貧困生和一般貧困生三檔
(一)特困生
即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具體認定標準為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當年度所能籌集的資金占到學生在校期間當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查可認定為特困生。
1孤兒,沒有直接資助者;
2低收入家庭的殘疾學生;
3父母雙方殘疾,家庭收入較低;
4農村家庭, 60歲以下無勞動力,家庭收入較低;
5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額醫藥費用;
6家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財產的巨大損失;
7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和重點優撫對象;
8有其他與以上困難程度相類似的情況。
(二)貧困生
即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認定標準為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當年度所能籌集的資金占到學生在校期間當年度基本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查可認定為貧困生。
1來自國家級貧困縣農村地區的學生;
2單親,家庭收入較低;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家庭收入較低;
4父母一方殘疾或長期患病,家庭收入較低;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義務教育;
6家庭遭遇突發性災變,造成人身或財產的較大損失;
7有其他與以上困難程度相類似的情況。
(三)一般貧困生
即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學生。具體認定標準為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當年度所能籌集的資金占到學生在校期間當年度基本出的三分之二,但并不能全部支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查可認定為一般貧困生。
1來自國家級貧困縣農村地區的學生;
2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家庭收入較低;
3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義務教育。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機構
1.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學生管理秘書、院(系)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程序
(一)每學年結束前院(系)向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新生的表格隨《錄取通知書》寄出,需要申請認定的學生要如實填寫,并到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不參加本次認定。
(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工作處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輔導員或班主任組織本班學生填寫《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在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之后,輔導員或班主任要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的條件和標準與每個新申請認定的學生進行一次談話,以核實學生填寫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具體情況,并將談話的情況介紹給院(系)認定評議小組。
(三)院(系)認定評議小組根據班主任收集匯總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及輔導員或班主任的意見,全面結合其日常消費行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并在《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上簽寫意見后報送到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四)院(系)認定 工 作 組要認真審核認定小組申報的初步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困難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學生工作處負責匯總院(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院系擬認定匯總表》,并進行復核,同時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其他管理規定
(一)學生工作處和院(系)認定工作組應常年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并負責核實情況,回復處理意見。
(二)學校和院(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即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
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院(系)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時學生應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院(系)認定評議小組,并逐級審核上報,及時做出調整。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2:《宣化科技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院系擬認定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