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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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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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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空題、選擇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在20183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面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立法目的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4.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寫入法律條文的法律有兩部,分別是《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5.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監察委員會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

      6.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7.監察工作的三個方針分別講了不敢腐的問題、不能腐的問題和不想腐的問題。

      8.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檢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職人員發生腐敗的基礎性工作。

      9.監察委員會是設置派駐、派出監察機構還是監察專員,要根據監察對象的多少,任務輕重而而定。一般說來,地區、盟等地方的監察機構,可以采取派出監察機構的形式;對于街道、鄉鎮,可以采取派出監察專員的形式;而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等的監察機構,可以采取派駐監察機構的形式。

      10.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獨立地位。

      11.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其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駐在機關和部門的領導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級干部。

      12.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可以依法調查、處置駐在機關和部門的司局級及以下干部。但是對于駐在機關、部門的中管干部,則要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來進行調查、處置。

      13.我國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14.監察機關履行處置職責時,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15.《監察法》規定了六類監測對象,其中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是監察對象中的關鍵和重點。

      16.監察委員會實行的是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監察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17.管轄爭議是指對于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

      18.“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條款中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指的是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上級監察機關。

      19.《監察法》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監察機關所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

      20.《監察法》對監察過程中運用談話措施做了具體規定,談話的對象應該是監察對象,要件是其可能發生職務違法。

      21.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22.《監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這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被監督人、被調查人、證人或其他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23.《監察法》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這樣,就使談話成為一種法律手段。

      24.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25.用留置取代 兩規措施,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

      26.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7.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28.監察機關運用搜查措調查案件時,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29.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搜查時,若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0.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31.監察機關在搜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親屬等見證人在場,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32.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33.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34.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

      35.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36.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37.監察機關實施勘驗檢查的對象是與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具體措施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書證檢驗,人身檢查等。

      38.監察機關運用勘驗檢查措施調查案件時,調查人員是勘驗檢查的實施主體,可以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直接進行,并邀請見證人在場。

      39.為了保證勘驗檢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40.調查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員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制作勘驗檢查筆錄,主要包括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對象、目的、經過和結果等。

      41.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42.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數額巨大,造成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

      43.監察機關是否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根據需要。要采取審慎的原則,根據調查犯罪的實際需要。技術調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規的調查手段無法達到調查目的時才能采取的手段。

      44.監察機關是否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在批準與否上,一定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既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又可以通過其他調查途徑解決問題的,應當采取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

      45.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按照規定交公安機關執行,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

      46.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47.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48.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49.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罰的建議主要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

      50.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51.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5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其依法調查處置。

      53.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54.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55.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56.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有四種,分別是談話函訊、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

      57.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58.初步核實方案一般要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范圍和程序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59.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60.監察機關立案后,立案調查決定應該告知被調查人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61.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62.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要按規定出示證件,出示書面通知,并要由二人以上進行。

      63.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64.辦案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65.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66.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67.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68.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可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69.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問責決定。問責的方式主要是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處分等問責決定。

      70.《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移送起訴作了具體。移送的主體是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接收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移送的對象是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移送的條件是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71.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為被調查人予以澄清。

      72.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方可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7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74.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75.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分為人大監督、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

      76.監察人員必須從嚴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誠、本人干凈、敢于擔當。其中政治忠誠是對監察人員的第一位的政治要求。

      77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78.監察人員實行回避的類型有兩種:一是自行回避,一是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79.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80.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81.監察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

      82.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

      84.在我國負責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機構是(?D?

      A.國家安全局??????????B.國家反腐敗局

      C.國家安監局??????????D.國家監察委員會

      85.反腐敗國際合作方式包括雙邊合作和(?C?

      A.單邊合作????????????B.協議合作

      C.多邊合作????????????D.全方位合作

      86.監察機關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B?)以內有效。

      A.四個月???B.三個月????C.二個月???D.六個月

      87.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 B )

      A.四個月???B.三個月????C.二個月???D.六個月

      88.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B?)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A.監察機關???B.公安機關???C.檢察機關???D.行政機關

      89.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有下列哪種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A )

      A.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B.被調查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C.被調查人的犯罪事實已經被監察機關掌握之后自動投案又逃跑的;

      D.具有立功表現的。

      90.?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C?)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A.檢查機關???B.公安機關????C.監察機關???D.審計機關

      ?

      91.監察機關對于人民群眾的報案和舉報應當???( A )

      A.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B.接受,視情況處理。

      C.接受,按照上級領導意見處理。

      D.接受,并移交其他機關處理。

      92.監察機對報案或舉報屬于監察事項,但不屬于該監察機關管轄的(?C?

      A.應當責令舉報人到相關部門實行舉報。

      B.應當轉移相應機關處理。

      C.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

      D.應當責成當事人補充證據再行舉報。

      93.監察機對報案或舉報不屬于監察事項,應當由別的主管機關管轄的(B

      A.應當責令舉報人到相關部門實行舉報。

      B.應當移送相應機關處理。

      C.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

      D.應當責成當事人補充證據再行舉報。

      94.????)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全程監控。(A

      A.案件監督管理部門????????B.案件調查部門

      C.案件審理部門????????????D.案件線索處置部門

      95.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該( C )

      A.在第一時間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B.12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C.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D.48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96.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B?)日。

      A. 1

      B. 2

      C. 3

      D. 5

      97.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A?)日。

      A. 1

      B. 2

      C. 3

      D. 5

      98.檢查機關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的期限和次數是(?B?

      A.一個月、補充調查最多一次

      B.一個月、補充調查最多兩次

      C.兩個月、補充調查最多一次

      D.兩個月、補充調查最多兩次

      99.《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進行復審和復核的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它們分別是(C

      A.復審一個月、復核一個月

      B.復審兩個月、復核一個月

      C.復審一個月、復核兩個月

      D.復審兩個月、復核兩個月

      100.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

      ?

      二、快速判斷題

      ?

      1.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要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下面的說法對嗎?——可以分四個小題

      1)監察機關決定通緝的,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2)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不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3)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直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

      4)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2.《監察法》規定:監察工作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里的當事人指被調查人。(×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黨的一貫方針。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達到既嚴明法紀,又團結同志的目的。(

      4.改革后,監察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監督,它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在第十三屆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6.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7.監察法的出臺,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律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并將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8.《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既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9.《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條款中的執法部門是指公安機關。(×

      10.強調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絕不意味著監察機關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和監督。(

      11.?“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監察工作的原則之一。(

      12.“權責對等,從嚴監督也是監察工作的原則之一,體現了行使權力和責任擔當相統一的思想。(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14.地方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為主,但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只需要向同級黨委報告。(×

      15.處置是監察委員會的首要職責。(×

      16.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都是中國特色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體兩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

      17.黨內監督的內容、方式、要求都適用于國家監察的調查。(監督)×

      18.?對公職人員進行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是監察委員會的一項經常性的工作。(

      19.黨內監督的內容、方式和要求,不適用于國家監察的監督。(×

      20.監察建議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法律效力。(

      21.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并與本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標志著我們黨和國家形成了巡視、派駐、監察三個全覆蓋的統一的權力監督格局。(

      22.縣級監察委員會不可以向所管轄的街道、鄉鎮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23.一般說來,地區、盟等地方的監察機構,可以采取派出監察專員的形式。(×

      24.一般說來,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等的監察機構,可以采取派出監察機構的的形式。(×

      25.一般說來,對于街道、鄉鎮的監察機構,可以采取派駐監察機構的形式。(×

      26.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受駐在部門的領導。(×

      27.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可以依法調查、處置駐在機關和部門的司局級及以下干部。(

      28.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可以依法調查、處置

      駐在機關、部門的中管干部。(×

      29.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對駐在機關、部門的中管干部無權處置,要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來進行調查、處置。(

      30.在派出或派駐監察機構的職責權限上,派出監察機構原則上既可以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進行調查、處置,又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

      31.在派出或派駐監察機構的職責權限上,派駐監察機構原則上既可以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進行調查、處置,又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

      【備注】派駐機構的權限由派出它的監察機構的授權來確定

      32.在監察官等級設置上,要與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保持一致。(×

      33.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屬于監察機關調查的內容。(

      34.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偷盜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屬于監察機關調查的內容。(×

      35.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屬于監察委員會的處置職責范圍。(

      36.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屬于監察委員會的處置職責范圍。(

      37.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屬于監察委員會的處置職責范圍。(

      38.在我國四級監察機構中,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央一級的監察機關,是最高監察機關。(

      39.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機構設置要和憲法關于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規定保持一致。(

      40.根據《監察法》規定,地方設省級監察委員會、市(地)級監察委員會、縣級監察委員會、鄉鎮監察委員會。(×

      41.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42.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連續任職均不得超過兩屆。(×

      【備注】對副主任、委員的連任《監察法》未做具體規定。

      43.目前,監察委員會還不可以在鄉鎮派駐機構,但是將來可以。(

      44.國家監察委員會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專項報告,接受執法檢查。(

      45.《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這樣的規定,保證了全國監察機關集中統一領導、統一工作步調、統一依法履職。(

      46.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與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是對應的,既有區別又有一致性。(

      47.監察委員會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應保持工作的獨立性,不能與本級紀委派駐或派出到該單位以及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的紀檢組合署辦公。(×

      48.《監察法》中關于監察對象范圍的規定,是指所有的公

      職人員。(×

      49.《監察法》中關于監察對象范圍的規定,是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50.判斷一個人是否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否有公職。(×

      51.《監察法》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包括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

      52.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均屬于《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

      53.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如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不列入《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

      5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救災、搶險、扶貧、移民管理工作的人員,屬于《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

      55.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

      56.判斷一個履行公職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的標準,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所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是否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

      57.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全國干部所涉監察事項。(×

      58.省級監察委員會管轄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監察事項。(

      59.上級監察機關只辦理本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60.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各自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或協商解決。(×

      61.上級監察機關認為下級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要復雜的監察事項,以及下級監察機關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可以由上級監察機關辦理。(

      62.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

      63.按照指定管轄原則,對于原本屬于自己所管轄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指定給所轄的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64.省級監察委員會不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本省內的某個市級監察委員會管轄。(×

      65.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由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監察對象共同所為,可以由上級監察機關指定其中一個下級監察機關將有管轄權的監察對象交由另一個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66.監察機關認為有重大影響,由上級監察機關辦理更為適宜的監察事項,可以報請提級管轄。(

      67.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大、復雜監察事項,以及自己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可以報請提級管轄。(

      68.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均屬于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

      69.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如涉職務違法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70.為排除干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原來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的監察事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辦理。(

      71.根據《監察法》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所涉及的監察事項由派出的街道或鄉鎮的監察機構或監察專員直接管轄。(×

      72.私立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73.監察機關有收集證據的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配合取證的義務。(

      74.《監察法》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75.《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要按程序報批。談話結束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寫出情況報告。(

      76.《監察法》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監控調查。(×

      77.“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的規定,是針對發生了職務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的。(

      78.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可以由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行使,也可以委托給其他機關行使。(×

      79.監察機關是我國有權對涉嫌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使調查權的機構。(

      80.調查中的訊問權可以由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行使,也可以委托給其他機關或個人行使。(×

      81.對共同違法犯罪的被調查人,可以分別單獨訊問,也可以當面對質。(×

      82.《監察法》將詢問措施確定為監察機關的調查權限。(

      83.監察機關調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提供證言。(

      84.監察機關調查人員詢問證人,要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提供證言。(×

      85.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審判定案的根據。(

      86.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的部分事實及證據,對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87.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的部分事實及證據,對可能逃跑、自殺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可以直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88.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的部分事實及證據,對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以直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89.留置的三個要件只要具備其中一條,就可以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

      90.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

      91.除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外,其他的職務犯罪或違法犯罪行為,雖輕微但也要采取留置措施。(×

      92.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監察法》相關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93.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一個月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94.如果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一般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股票等財產。(×

      95.監察機關采取查詢、凍結措施,其對象可以是屬于涉案單位和個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主體。(×

      96.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搜查時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先實施搜查,再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97.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搜查時,若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98.監察機關運用搜查措調查案件時,搜查的適用情形是調

      查職務犯罪案件。(

      99.監察機關在搜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3人。(×

      100.監察機關在搜查時,搜查情況應現場制作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其親屬、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101.調查人員開展搜查時,可以擴大搜查對象和范圍。(×

      102.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103.監察機關在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收集原物原件,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

      104.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

      105.在調查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在查明后5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106.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須開列清單,且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須共同簽名或蓋章,或重新開列清單。(

      107.被查封、扣押的財務屬于大型物品或數量較多的,應當在拍照或登記后就地封存或異地封存。封存應蓋有監察機關印章的封條,以備核查。(

      108.具有專門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是監察工作中勘驗檢查的實施主體,可以在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主持下進行工作。(×

      109.調查人員在執行勘驗任務時,不能對聘請參與勘驗檢查的技術人員進行技術上的干涉。(

      110.被指派或聘請的參與勘驗檢查的人員既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結論,也可以就法律適用問題做出結論。(×

      111.鑒定意見是證據之一,經審查核實后,即可作為定案依據。(

      112.鑒定意見應由鑒定人簽字,如果是多名鑒定人,由主持者簽字。(×

      113.被調查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不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性。(×

      114.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115.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116.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117.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

      118.有的被調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自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也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119.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不具有進入刑事訟訴的資格,需要刑事偵查機關再次履行取證手續。(×

      120.“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監察法》規定本條的目的是使談話成為一種法律手段。(

      121.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向被調查人出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被調查人此時不按照要求作出陳述時,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122.詢問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是監察機關調查活動中的重要權限之一,詢問筆錄可以作為審判起訴和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

      123.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被調查人部分違法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后,可以直接采取留置措施。(×

      124.監察機關采取查詢、凍結措施時,必須向金融機構、銀行出具書面通知。(

      125.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或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不屬于監察機關搜查的范圍。(×

      126.為保證案件調查的有效進行,監察機關可以擴大調取、查封和扣押的范圍。(×

      127.調查人員采取勘驗檢查措施,必須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

      128.勘驗的具體措施包括聽取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物證檢驗和查封財物。(×

      129.對有多名鑒定人的,如果意見不一致,可以分別提出不同的鑒定意見。(

      130.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犯罪的實際需要,可以及時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131.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抓獲在逃被調查人。(×

      132.監察機關自行查獲被通緝對象后,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撤銷通緝令。(

      133.采取限制出境需經過審批和嚴格的程序,一般由市級監察機關批準。(×

      134.監察機關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決定后,應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135.限制出境措施屆滿后可以延長,但必須由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審批。(

      136.“舉報是指當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向監察機關檢舉、揭發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事實和線索。(×

      137.“報案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案件當事人,向監察機關報告其知道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事實或線索。(×

      138.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事實和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任何層級的監察機關報案或舉報。(

      139.《監察法》制定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強化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和制約,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140.《監察法》制定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用信任代替監督,擴大監督權限。(×

      141.接到問題線索后,案件審理部門要成立5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調查部門移送的案卷材料。(×

      142.監察部門建立相互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改變了以往監督調查部門既負責線索管理又負責執紀審查的局面,形成了各部門之間的制約制衡機制。(

      143.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總、核對、檢查、抽查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本機關相關負責人報告。(

      144.監察機關建立相互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要求問題線索由領導班子集中領導,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各司其職。(×

      145.承辦部門收到問題線索后,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拖延積壓。(×

      146.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總、核對、檢查、抽查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本機關和本級黨委相關負責人報告。(×

      147.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是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

      148.初步核實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了解核實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對所涉及的監察對象立案。(×

      149.調查人員在執行調查方案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進展情況,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

      150.以暴力毆打、長時間不讓睡眠對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逼取口供,屬于非法收集證據的方式,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151.對涉案人員宣講國家政策,宣傳法律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相關規定,不屬于強迫犯罪嫌疑人證實自已有罪。(

      152.監察機關對調查過程的錄音錄像,必須隨案移送到檢察機關。(×

      153.被留置的人員一般要單獨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標準化的留置室、醫療和飲食起居保障。(

      154.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犯罪案件調查,應高度重視證據的合法性,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155.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156.監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經涉案人原單位同意、檢察院批準方可。(×

      157.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158.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159.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2日。(×

      160.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161.監察機關對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進行處置,可以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做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162.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涉案人違法取得的財物,可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163.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不隨案移送。(×

      164.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165.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不能自行補充偵查。(×

      166.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67.監察機關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168.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可由監察機關直接沒收被調查人違法所得的財物。(×

      169.被調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可以按照死亡處理。(×

      170.對涉案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通過沒收將其強制收歸國有,沒收的財物一律由監察部門處理。(×

      171.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

      172.復核、復審期間,可以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173.監察機關各部門各司其職,其中,信訪部門負責歸口受理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信訪舉報,歸類摘要后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174.在初步核實工作中,核查組要就舉報反映的所有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

      175.被調查人只要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事實,就可以立案查處。(×

      176.案件調查人員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更改調查方案的,應報監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準。(×

      177.調查人員采取搜查、調取、查封等調查措施時,必須出示證件,以證明調查人員的行為經過了監察機關的合法授權。(×

      178.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等調查措施時,要由二人進行,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監督。(×

      179.調查方案是是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是對調查工作的總設計、總安排,調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調查方案。(

      180.調查工作中,如果遇到情況十分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會造成嚴重不利后果,調查人員經集體研究后可以臨機做出處置,但事后要立即按程序向監察機關領導人員請示報告。(

      181.在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如果發現了之前未掌握的有關被調查人的、新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重新計算留置期限。(×

      182.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領域的合作。(

      183.“紅色通緝令是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開展引渡領域的合作。(×

      184.外逃人員所在國依據本國法和中國提供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不進行定罪判刑,而是按照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則,交由我國處置。(×

      185.引渡有嚴格的限定條件,政治犯和死刑犯均不引渡。(

      186.對于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可以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將其追捕歸案。(

      187.監察機關可通過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188.人大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監察機關監督方式有兩種,一是詢問,一是質詢。(

      189.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監委主任無罷免權。(×

      190.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是監察對象或檢舉人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應當回避。(

      191.擔任過本案證人的監察人員,不能同時參與該案監察事項。但可以參與以后的調查處置環節。(×

      192.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193.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監察法》所規定的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但仍要遵守關于脫密期管理的要求。(

      194.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對上一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但對復查結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195.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96.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應當追究黨紀責任。(×

      197.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也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198.?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也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199.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或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也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200.對玩忽職守的監察人員追究責任,只有在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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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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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2)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3)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

      4)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1)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2)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澤東思想、 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3)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3.監察委員會有哪些職能?

      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4.《監察法》中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專責機關的性質,它和以往專門機關的區別是什么?

      專責機關與專門機關相比,不僅強調監察委員會的專業化特征、專門性職責,更加突出強調了監察委員會的責任,行使監察權不僅僅是監察委員會的職權,更重要的是職責和使命擔當。

      5.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時,監督檢查的方法有哪些?

      1)列席或召集會議

      2)聽取工作匯報

      3)實施檢查或者調閱、審查文件和資料。

      6.請簡要說明 權力尋租行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違反或規避法律法規,謀取或維護私利的行為。

      7.請簡要說明 利益輸送行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以違反或規避法律法規的手段,將公共財產等利益不正當授受給有關組織、個人的行為。

      8.請簡要說明 浪費國家資材行為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指公職人員違反規定,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9.監察機關履行處置職責時,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依法作出哪些政務處分決定?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0.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范圍有哪些?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11.什么是公權力?

      公權力是國家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主體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對公共事務管理行使的強制性支配力量。

      12.什么是指定管轄?

      是指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察事項的管轄機關。

      13.什么是報請提級管轄?

      是指監察機關因法定事由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原本屬于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

      14.證據的種類包括哪些內容?

      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15.什么是國家秘密?

      ????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16.什么是商業秘密?

      ????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7.《監察法》規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這里的訊問指的是什么?

      是指通過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提問、被調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證被調查人有關職務違法犯罪事實的口供及其他證據的過程。

      18.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調取、查封、扣押的范圍要同時具備哪兩個條件?

      1)需要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必須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

      2)上述這些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必須與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聯,能夠或有可能證明該違法犯罪行為的真實情況。

      19.《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 財物,這里的財物具體指的是什么?

      財物,是指可作為證據使用的財產和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汽車、人民幣、金銀首飾、古玩字畫等。

      20.《監察法》中規定的技術調查措施具體指的是什么?

      是指監察機關為調查職務犯罪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通過通訊技術手段對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通訊技術手段通常包括電話監聽、電子監控、拍照或錄像等手段獲取某些物證。

      21.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在哪幾種情況下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1)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2)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3)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2.什么是暫存待查?

      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然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

      23.什么是予以了結?

      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線索處置方式。包括雖有職務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已建議有關管單位做出恰當處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經去世等情況。

      24.監察機關立案后,確定的調查方案內容包括哪些?

      1)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

      2)調查的步驟、方法。

      3)調查過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4)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25.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比,在權利保障方面的三大進步是什么?

      1)留置比偵查羈押的期限大大縮短。

      2)留置條件極大改善。

      3)對辦案的監督措施更加完善。

      ?26.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一般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條款中的有礙調查具體指哪些情形?

      1)通知后可能發生毀滅證據的

      2)通知后可能偽造證據的

      3)通知后可能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等情況

      27.什么是監察建議?

      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28.監察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1)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2)被調查人必須是逃匿且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調查人死亡的;

      3)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

      29.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反腐敗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領域主要有哪些方面?

      1)反腐敗執法合作

      2)引渡

      3)司法協助

      4)被判刑人移管

      5)資產追回

      6)信息交流

      30.《監察法》關于回避制度有哪些具體規定?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4)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

      ?

      四、風險題

      ???1.監察工作應遵循哪四條原則?

      1)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權責對等,嚴格監督;

      4)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2.下面三條規定分別體現了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的哪一個要求?連一連。

      ?

      3.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于偵查權。二者的區別是什么?

      1)執法主體不同。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

      2)監督調查對象不同。監察機關的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3)調查的內容不同。監察機關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為。

      4.監察機關履行調查職責時,調查的主要內容基本涵蓋了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類型。請說出調查內容都包括哪些方面?

      1)涉嫌貪污賄賂

      2)濫用職權

      3)玩忽職守

      4)權力尋租

      5)利益輸送

      6)徇私舞弊

      7)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5.監察委員會處置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2)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4)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6.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時,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1)依法履職情況;

      2)秉公用權情況;

      3)廉潔從政從業情況;

      4)道德操守情況

      7.監察機關履行處置職責時,可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請問,問責的對象主要包括哪些?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3)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人員。

      4)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人員。

      8.中國共產黨機關公務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

      1)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2)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3)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4)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9.上級監察機關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從實踐來看,主要限于幾種情況?

      1)上級監察機關認為在其所轄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監察事項;

      2)上級監察機關認為下級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要復雜的監察事項,以及下級監察機關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

      3)領導機關指定由上級監察機關直接辦理的監察事項。

      10.監察機關監察的六類對象是哪些?(30分)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11.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后,根據不同情況,需要作出哪些相應的處置?

      1)反映不實,或沒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予以了結澄清。

      2)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予以誡勉。

      3)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其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或進行初步核實。

      12.什么是留置?

      是指監察機關辦理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已經掌握被調查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且具備法定情形,經依法審批后,將被調查人帶至并留在特定場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配合調查而采取的一項案件調查措施。

      13.被調查人有哪些情形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14.《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條款中的專門性問題具體指哪些?

      1)法醫類鑒定

      2)物證類鑒定

      3)聲像資料鑒定

      4)會計鑒定

      5)技術問題鑒定,包括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判斷。

      15.留置主要包括三個要件,請簡要陳述其具體內容。

      1)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2)二是證據要件,留置的證據要件,是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3)三是具備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可能逃跑、自殺的;

      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留置的上述三個要件互相聯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件,才能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

      16.《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調取、查封、扣押程序的規定有哪四個方面的要求?

      1)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須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并開具文書。

      2)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持工作證件和文書,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在場。

      3)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動產、車輛、船舶等財務,可以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錄像后原地封存。對書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應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調取副本或復制件,但原件也要采取一定方式加以鞏固。

      4)在仔細查點的基礎上,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須共同簽名或蓋章,或重新開列清單。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17.《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要妥善保管。這里的妥善保管,主要指哪五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1)將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放置在安全設施比較完備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證據遺失、損壞或被調換。

      2)要根據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不同的類別登記入卷,不能入卷的,應當拍照后將照片附卷,將原財物、文件予以封存。

      3)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4)被查封、扣押的財務屬于大型物品或數量較多的,應當在拍照或登記后就地封存或異地封存。封存應蓋有監察機關印章的封條,以備核查。

      5)對容易損壞的財物,應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

      18.《監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程序和執行主體,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1)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數額巨大,造成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

      2)監察機關對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根據需要。要采取審慎的原則,根據調查犯罪的實際需要。技術調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規的調查手段無法達到調查目的時才能采取的手段。

      3)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在批準與否上,一定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既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又可以通過其他調查途徑解決問題的,應當采取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

      4)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按照規定交公安機關執行,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

      19.自動投案主要包括哪幾種情形?

      1)被調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

      2)犯罪事實雖然已被發現,但不何人所為;

      3)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4)被調查人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監察機關投案的;

      5)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

      20.《監察法》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的程序有哪些?

      1)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

      2)經批準后,承辦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

      3)核查組的人數不能少于2人,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適當增配人員。

      4)初步核實方案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21.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有哪些程序要求?

      1)依照規定出示證件。

      2)出具書面通知。

      3)由2人以上進行。

      4)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22.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監察機關對未認定的涉案財物應視情況作出怎樣的處理?

      1)為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會責令退賠。(2)對被調查人的合法財務,將原財物予以歸還。

      3)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

      23.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必須同時滿足哪些條件才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4.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自行補充偵查?

      1)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2)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3)其他由檢察機關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

      ?25.監察機關遇到哪些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請舉三個例子。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

      2)有關單位做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應予以糾正或撤銷的;

      3)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4)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予以糾正的;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以處罰的;

      6)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

      舉出其中三種情形即可。

      26.監察機關立案需要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1)存在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事實。該事實僅指初步確認的部分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而不是全部事實,全部事實要到調查階段結束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還要經過審理之后才能認定。

      2)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就不需要立案。

      3)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這里講的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主要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26條的規定。即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承辦部門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前兩個是立案時必須同時具備的實體性條件,第三個是立案的程序性條件。

      27.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法作出哪些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28.《監察法》關于申訴的兩級處理模式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1)一是原監察機關處理。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2)二是上一級監察機關處理。申訴人對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29.《監察法》申訴制度中對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權有哪些具體規定?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1)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3)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4)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30.有關人員違反《監察法》規定,有哪些行為的,要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1)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3)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5)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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